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诉讼时效不同、针对对象不同。
(一)构成要件不同
1.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2.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1.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2.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诉讼时效不同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针对对象不同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