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分享的关于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主要是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考生可以跟着学习加深记忆。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一、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1、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公司担保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丰法定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

5.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效果: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3)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而条件则不一定会发生(所附条件一定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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