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1.房屋、建筑物:通常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通常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通常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通常为4年。
5.电子设备:由于其技术更新较快,折旧年限通常为3年。
确定原则:
1.一致性原则:对于相同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应该采用相同的折旧年限。
2.实际使用寿命原则: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参考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不能过长或过短。
3.经济合理性原则:考虑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和技术更新等因素,确保折旧计提的合理性。
税务规定:
1.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也有明确规定,与上述基本规定一致。
2.折旧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其它: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