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诵,特别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条文条款,考生们通过背诵记忆重要的法条内容,包括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仅可以在备考过程中迅速找到正确答案节省时间,还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规避法律风险,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部分的经济法法文内容,考生们可以先收藏每天进行背诵。
一、代理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仲裁
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诉讼
1、民事诉讼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5)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