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科目所要记忆的内容偏多,都是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如果所有的都记忆既消耗时间又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些经济法常考的条文,大家可以着重熟悉这些内容。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8、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