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科目所要记忆的内容偏多,都是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如果所有的都记忆既消耗时间又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小编总结了一些常考的条文,大家可以着重熟悉这些内容。

中级会计经济法有哪些常考条文?

1、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经济法有哪些常考条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学习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知识,欢迎前往高顿教育官网频道,这里可以学习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精品课程,练习更多免费题目,还能及时了解实时更新的考试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