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科目所要记忆的内容偏多,都是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如果所有的都记忆既消耗时间又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些经济法常考的条文,大家可以着重熟悉这些内容。
1、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5、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则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7、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权和非法财产也不能用作出资。
8、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董事、1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