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而是要找对学习技巧。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济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票据抗辩和票据伪造与变造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考生。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合同和票据的条文

一、买卖合同考试要点

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待定;

2.一物多卖:买卖合同原则上均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如下判定:

(1)普通动产:交付一付款一合同成立先后;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一登记一合同成立先后。

3.标的物风险承担

(1)一般情况: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需要运输:区分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若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

(4)因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难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二、票据抗辩考试要点

1.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3.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票据的伪造与变造考试要点

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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