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涉及众多法条以及法律制度,因此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知识点是经济法中财政法律制度中的必背知识点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4.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5.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6.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7.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8.预备费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9.预算周转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1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