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是三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性质、实行方式、标的物以及成立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联系。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性质:

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即它们是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而设立的。

留置权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实行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权和质权,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来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实行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则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标的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但不动产抵押更为常见。

质权的标的物则主要是动产或权利,如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4.成立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

质权的成立则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或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留置权的成立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需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等条件。

联系

1.担保功能:

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而设立的。

2.优先受偿权:

这三种担保物权都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3.从属性:

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都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它们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同时,担保物权的成立、变更和消灭也受到所担保债权的影响。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能否留置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权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

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实现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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