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否则无效):
①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②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③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

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2)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