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的背书
绝对记载事项 |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对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不得记载事项 |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禁止背书记载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示例】A → B → C → D (记载不得转让) D找C、A承担可以,但不能找B承担,即B可以对D进行抗辩。 C找B承担可以。 |
粘单 | 粘单上的*9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