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汇票的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承兑是商业汇票的特色程序)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②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
不得记载事项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