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仓储合同

  1.性质: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注意】仓储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