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损失赔偿
  (1)有偿: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