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增值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分类
  (1)标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
  (2)不符合标准时的特殊情况:
  ①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