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