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比如报社)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自行购买、自行印刷
  (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