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