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