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答疑:质押背书与一般背书

  【原题】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正确答案:ABC
  知识点:票据抗辩
  答案解析
  (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甲公司质押形式交付了票据,但是质押形式不合法,题中没有明确说甲公司有没有签章,还是说只是把票据交付给了乙,我认为如果甲背书时签章了,只是质押形式不对应该是属于背书转让吧?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本题的意思是:甲公司直接就将票据交付给了乙公司,而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写“质押”字样,未构成质押背书,所以此时乙公司未取得票据质权,也未基于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所以不能要求承兑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