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投(5%→20%)
例:
1.2014年2月,A公司以600万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B公司5%的股权。A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末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600
贷:银行存款600
2014年末: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
贷:其他综合收益400
2.2015年1月2日,A公司又以2 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B公司1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 000万元,至此持股比例达到20%.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当日,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仍然是1 000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月2日,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5%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购入15%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3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000
其他综合收益4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600
-公允价值变动400
银行存款2000
投资收益400
当日,A公司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16000*20%=3200(万元)
因为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小于应享有饿呢3200万元,所以,A公司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