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6.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目前,“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
(一)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言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受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人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五)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