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申请条件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
详情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使用税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应纳
详情 >>亦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详情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详情 >>纳税期限为: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详情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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