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同股不同权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纳相关上市申请。
  同股不同权是非流通股股东往往在公司中拥有控股地位,相比起来流通股比例过小,导致了“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权利弱等情况的出现,大股东独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往往选择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公司的发展,以寻求实现他们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这是因为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大股东所持股票是不可流通的,这就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在股票价格的上涨中受益,他们的资产价值与股价的涨跌和公司业绩无关,这就大大刺激了大股东通过“掠夺”公司来获取利益的行为,并最终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高度不一致。这一利益分裂又进一步造成了企业控制权的分裂,使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股东和拥有经营权的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成为公司的次要矛盾,而其主要矛盾变成了所有者之间的控制权分配问题。这一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大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和成本。其次,股权分置的“同股不同价”现象造成了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成本;另一方面,大股东的股权定价是以每股净资产而不是股票价格为基础,非流通股股东无须关心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这就使得二级市场上股票的价格并不是公司真实价值的如实反映,股价的涨跌严重偏离公司业绩,从而使得市场的价格机制不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不仅削弱了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的应用,同时也使得中国证券市场的外部收购兼并功能失灵。在公司的决策中,实际出资少于社会公众的发起人事实上成为公司的真正决策者。而社会公众股的意愿却得不到体现,公司的分配等都由大股东控制。
  在分配上,实际出资额少于社会公众股的发起人却拿到了远高于社会公众的股利。同股不同价是指股份公司在同一次发行的普通股中,发起人与社会公众投资者购买股份的价格不相同,发起人一般以票面价或者略高于票面价的价格购买,而社会公众则以远远高于票面价的价格购买股份。这就造成了不同的股东购买股份的成本不同,对公司的资产形成的贡献不同,也即对公司所尽义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