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
一、构成要件不同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a)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b)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