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什么是退市制度?
 
退市的标准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什么样的情况会被退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这一办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自2011年之后,退市制度改革力度明显加大。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4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开始施行。2018年7月27日,经过修订后的《意见》施行。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在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前夕,专门针对创业板的退市规则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