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财工字[1996]260号)dao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原则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原则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审核、制证、发证和注销办理:
1、新办企业财政登记:填写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须上交复印件)。
2、变更财政登记证:填写财政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副本(须上交复印件)以及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遗失补办财政登记证:于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及报刊(须上交复印件)。
4、注销财政登记证:填写注销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以及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