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设税法》是在总结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研究酝酿后制定的,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即应纳税所得。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3、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4、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管理权限规定,对负有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纳税方面进行征收、管理与检查等工作的统称。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登记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还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在清算时,应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材料。企业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3)税款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