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
我国缺乏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的原因
1、基于固定收益证券发行的制度管制过多
就我国来说,技术并不是目前制约我国产品创新的一个“瓶颈”,在数据处理和通讯技术上我们现在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年美国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大发展的时期,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连一些基础的固定收益产品都还没有,更不用说基于其上的固定收益衍生产品了。应该说制度安排是限制或者阻碍我国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制度管制的核心就是对证券发行的限制和对发行证券主体的限制。
2、发行主体创新需求不足
公司主体非私有化、委托—代理外部性的产生应该说是导致没有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中60%是国有企业,而通过债券融资而且债券又可以上市交易的企业更是几乎100%的国家所有。这种公司主体的非私有化和委托代理的外部化造成的结果是公司没有创新需求,没有根据自己公司特色有不同筹资或者保值的需求。只有有了需求才会有各种各样的供给,如果没有创新的需求,当然也就很少会有投资银行创新的供给。
3、投资银行缺乏创新的动力
对于投资银行来说,按照已有政策法规和条例来拓展业务已经成为他们的共识。目前我国还有很多情况是法律、法规所没有涉及到的,比如一些创新产品的发行,在已有的证券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但是审批制本身决定了发行这些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批。所以目前所有投资银行的精力都用在了寻找合适的上市公司或者债券发行人上;再加上创新产品的发行成本如果太高,又因为在市场上是*9次出现,发行风险相对就高一些,结果是投资银行没有过多的动力来根据客户的需求创新固定收益产品。
4、利率和汇率等金融传导机制未能市场化
利率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利率水平的国家调控使得基于利率之上的创新直接受到抑制。至于外汇制度,我国实现的是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汇率也仅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意味着人民币没有市场价格,这使得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创新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都没有通过一些固定收益衍生产品回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动力和需求,投资银行也就相应地没有了设计新产品的需求。
几种固定收益创新产品
1、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是基于可转换债券之上的一种创新产品,严格地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它允许债券持有者有权按照预先约定的条件用这种债券交换与债券发行者不同的某个公司的股票,一般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属于一个集团之下的其他兄弟公司。可交换债券目前对我国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有着现实的意义。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国有股非流通性的缺点日益显露,已成为困扰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难题。若采取由国有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办法,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国有股,在不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情况下,能逐渐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2、资产化证券
资产化证券是指将非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解组合为可进入市场交易的证券。这些非流动的金融资产包括住房抵押、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以及企业应收账款等。
3、附认股权证债券
附认股权证债券是一种将期权和债券结合在一起的金融创新品种,由于其基础产品还是债券,附加期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和降低债券筹资利率,因此应该属于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的一种。这种债券的主要特点是认股权和债券是分离的。其中有发行公司以其公司股票为标的所发行的认股权证,有认股权证标的公司以外之第三人所发行的备兑认股权证。发展附认股权证债券目前*5的障碍是无法可依,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较完善的权证法规,同时结合国情,进行一整套的权证产品系统设计,确立市场规则,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4、物价连动债券
物价连动债券是指发行债券的利率设计和某一专门的产品的价格相联系。除此之外,为了降低发行者的筹资风险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还必须设定一个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这类债券的发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主要看条款的设计如何。目前此类债券的主要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机构投资者可能因受风险控制的限制或投资组合的需要而投资于此类债券;此外,法律上受限制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享有股价上涨的收益。
综上所述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实际上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和因果关系的制度变革。从某种程度上讲,尽管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的重要动机之一就是规避制度管制,但如果制度环境的变革适合市场发展的话,将为固定收益产品创新提供更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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