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现将决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