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妇联:
  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2〕111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4年9月4日

  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国家和省筹集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对全省妇联系统所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进行资助。
  第三条  妇联系统所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口妇联管理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对外统一名称为儿童活动中心。
  第四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面向未成年人,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包括修缮维护、改扩建和新建)、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活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等进行补助。
  (二)设备购置资金:主要用于活动场所所需设备器材进行添置、更新,确保场所设备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三)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现有活动场所的修缮和改扩建,以及确定需新建场所的补助。
  (四)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进行培训。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标准:
  (一)活动补助标准:对已开展活动的各场所每年补助资金,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县级15万元。
  (二)设备购置标准:对各活动场所进行一次性设备添置、更新,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三)项目建设标准:按照项目建设需要进行一次性补助。修缮和改扩建项目,省级200-400万元,市级100-200万元,县级50-100万元;新建项目(含设备购置资金),市级500万元,县级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妇联根据各地妇联和财政部门的项目申请,经实地考察后,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修缮、新建和改扩建)和设备购置、活动补助等整体规划。
  项目申报书范本由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
  (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规划和资金规模,每年安排项目资金补助预算。
  (三)省妇联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资金后,公布项目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活动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助标准和项目预算,每年下达给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设备购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助标准和项目预算,下达给市、县财政。
  市、县妇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妇联、省财政厅制定的活动场所设备采购目录和要求,在项目竣工评估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采购项目设备。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标准,下达市、县财政,并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库管理等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市、县妇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工程招标等工作,负责项目工程进度的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报备省妇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资金,由省妇联根据全省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的培训计划,提出资金需求,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给省妇联。省妇联负责全省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特别是存在未正常开展活动或场所被占用等情况的,将取消活动补助资金,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的场所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恢复其活动补助资金;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活动场所项目的经费保障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七条  活动场所的考核评比,由省妇联会省财政厅制定《江西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考核评比办法》。省妇联依据《考评办法》,组织对已开展活动的活动场所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妇联部门要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妇联将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全国妇联。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