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赣财综〔2012〕9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8日

  江西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政部和教育部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建设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字样。具体标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统一设置标志牌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25号)规定制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设区市建设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和配置设备。
  第七条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为300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为2400万元,设备配置为6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建设指标,按照申报书范本要求组织条件成熟的设区市申报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
  (二)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设区市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审核,并按国家规定选定项目后,形成申报文件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公布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全额下达设区市财政局。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局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区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扎实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完工项目要组织验收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安排。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赣财综〔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