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