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对“老四条”中的股权奖励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主要体现了两点突破:一是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时,由分5年纳税调整为暂不纳税,待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再缴纳税款;二是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注册在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政策解决了技术人员在取得股权奖励时缺少现金缴税困难的问题,并体现了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优惠,将会对鼓励示范区企业开展股权奖励,吸引更多技术人才来京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