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但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现行机制规定,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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