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甲集团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于2001年7月正式运营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运营资本主要是国有资产构成,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现有全资(控股)企业6家,参股企业5家。自集团正式运营以来,一直承担着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稳定和自身股权投资发展的双重任务,其先后承担了一百多家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和扫尾工作任务。
二、甲集团本部财务收支情况
(一)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9年末,甲集团本部账面反映:资产总额为48319.04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944.66万元、其他应收款18054.57万元(主要是集中管理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而形成的与破产清算组的资金往来)、长期股权投资25422.60万元、固定资产原价1003.40万元、累计折旧139.53万元、无形资产33.34万元。负债总额为19786.29万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41.98万元,应交税费2.94万元,其他应付款19654.93万元(主要是集中管理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而形成的与破产清算组的资金往来),专项应付款86.45万元。净资产总额为28532.75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0万元,资本公积5163.14万元,盈余公积1603.22万元,未分配利润1766.39万元。
(二)损益情况。2007年至2009年甲集团本部账面反映收入总额2834.81万元,其中:投资收益1947.47万元、营业外收入887.34万元,支出总额2765.91万元,其中管理费用1662.58万元,财务费用-33.74万元,营业外支出1137.06万元;利润总额68.9万元。
(三)对外投资情况。截止2009年底甲集团本部对外投资总额25422.6万元,占资产总额48319.04万元的53%,占净资产总额28532.74万元的89%.甲集团控股、参股的11家企业,其中全资或控股项目6个,投资总额19722.21亿元,占股权投资总额的78%.其中:盈利项目数6个,占项目总数的55%,收益总额756.25万元;投资亏损项目5个,占项目总数的45%,亏损总额1470.23万元。盈亏相抵,投资亏损713.98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1.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漏缴税金923.06万元。
(1)2003年至2006年床单厂破产清算组将原厂房等房屋出租获得收入355121.89元,未缴相应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计算应缴纳房产税4.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上述租金收入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95万元。
(2)2006年9月甲集团将所属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转让1430万元,未缴相应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附加78.65万元。
(3)2008年市纺织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处置土地及地面建筑物2800万元,未缴相应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附加154万元。
(4)2009年市东圣变压器清算组拍卖不动产6940万元,未缴相应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附加381.7万元。
(5)拍卖东堡公司破产清算(甲集团打包破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5500万元,至2009年末挂其他应付款,未缴相应流转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附加302.50万元。
上述税款已经要求上述单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
2.甲集团部分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甲集团将原办公大楼门面房收取的租金17.75万元,放在其控股的A贸易公司账面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规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甲集团上述行为给予17.75万元的罚款,上缴市财政。
3.2009年利润反映不实。
(1)2009年5月调整2008年投资收益150.82万元,12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03—2008年取暖费6.30万元,造成2009年度利润不实。
(2)在往来帐中列支费用74.52万元,其中2008年在其他应付款——麻纺厂土地款中列支办公费2.09万元、劳保用品1.01万元、办公用品0.5万元,2009年列支3.93万元。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支纺工协会经费58.59万元,列支恒裕项目调研款8.4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造成利润反映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法规的其他行为。”责令甲集团调整有关账目。
四、案例启示
1、企业应增强纳税意识,依法缴纳税款。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营业税的规定并不是基于纳税义务人的经营资格,而是基于交易的发生而征收流转税,只要发生转让和销售等交易行为,就应当缴纳营业税。破产清算组处置破产财产是通过一系列的民事活动来完成的,如拍卖、变卖转让动产和不动产等,这些民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没有根本区别,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开具正式发票。为堵住税收漏洞,建议法院在破产财产转让中代扣代缴税款。
2、要加强票据管理。无论是转让资产开具的发票,还是消费支出取得的发票,均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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