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税务稽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其中第三项为重点检查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这两个行业为何被列为稽查重点?在被稽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税收事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文清(国内研究出口退税的知名专家,曾出版《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常见问题解析》等书籍)。
记者:CPU与服装出口产品为何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
王文清:纵观我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发展历程,自1985年以来,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的二十年间,可根据不同的时期特点划分为四个阶段。1993—1994年,以深圳 “422”出口骗税案为典型,出现了*9次骗税高发期。当时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局限,我们对骗税分子利用假票(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的辨别能力较差,防范经验不足,骗税活动在南方沿海地区问题严重;1997—1998年,我国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为扩大需求,国家上调了出口退税率,这一时期的政策倾向于刺激出口,防范骗税相对减弱,发生了以“潮汕”出口骗税案为代表的第二次骗税高潮。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至2007年,是出口骗税的第三次高发期。在这个时期,骗税分子利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时机,在退(免)税计划相对充足、退(免)税审核程序简化的情况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等手段,从沿海到内陆的部分地区,跨区域、团伙作案,手段更加隐蔽、高明。最有鲜明代表的就是河北省枣强皮毛出口骗税案,涉及出口退(免)税的达26.8亿元,数据所列令人触目惊心。2008年至今是出口骗税的第四次高发期,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为了应对,先后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其中,CPU与服装产品的退税率高达17%和16%,这让骗税分子看到了有利可图。特别从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连续侦办数起利用虚假出口CPU与服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案件表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又随之抬头,且骗税特点明显、骗税数额巨大。针对此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专门组织了CPU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两个文件,通报骗税分子(企业)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情况,介绍出口骗税案的手法与特点,明确和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2有代表性的是2009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查获的4户CPU出口企业骗税案,共追回已退税款1600余万元。所以,总局在今年将这两个行业纳入检查重点也在情理之中。
记者:这两个行业容易形成出口骗税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王文清: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与之相关的外部因素,也有税务系统的内部管理因素。
一是非法利益的诱惑使骗税活动“变本加厉”。靠骗取出口退税快速“致富”是骗税分子的“生意经”,他们在不法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社会道德于不顾,利用税收管理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疯狂骗税,达到获取“无本”或低成本暴利的目的。然而 CPU是最易诱发出口骗税的敏感类出口产品,由于它体积小、重量轻,又是附加值和退税率高的产品,相比传统家电、化工品在出口时更容易操作。同样,服装类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可操作性强,也利于骗税的实施。因此,两类产品成为了当前骗税分子[*{6}*]的利用工具。
二是促进出口增长为骗税形成“埋下伏笔”。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期间,我国外贸出口极度下滑,为鼓励出口扩大内需,我国政府出台了若干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这让骗税分子抓住了可乘之机,特别是服装类产品出口量大,虽与当时金融危机的国际经济形势不太相符,但由于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突然增量也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无形中为骗税埋下了“祸根”。
三是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成为被利用的“合法道具”。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业务素质低,为急于打开市场和创汇,在不明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违规贸易,被骗税分子所利用,成为骗税者的 “替罪羊”。
四是海关抽验率低使虚空货物便于“蒙混过关”。目前,海关是按照报关单进行抽检的,其随机抽检比率为3%,这样一来,准确反映出口货物真实情况的机率就相对较低,这为骗税分子采用假报出口、高报出口、以次充好等手段蒙骗过关提供了机会。如CPU骗税案中,有很多出口集装箱内,装的根本不是CPU,要么是报废产品,甚至是空箱。这些集装箱上船或者飞机后,轮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会向海关报一组出口数据,只要数据和报关数据吻合,就证明货物出口,可以结关了,这时正常情况20天核销单就能从海关退下来,然后企业用核销单去办退税手续,根本不用等境外买家提到货,也无需查实究竟有无真实货物到岸。
五是出口退税审核就单审单难以“分辨真伪”。目前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相对封闭,虽经诸多环节、层层把关,但终究不能跳出案头审计的圈圈。由于对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缺乏动态活动分析,使得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从查处的CPU案件来看,其作案手法相当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看,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备,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中难以发现。
六是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让骗税分子“见利就钻”。当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制度虽然日渐完善,但也有顾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如:税收管理各部门业务的相对独立,易出现征、退税环节不衔接的现象。另外,由于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危险信号的出现不能及时的发现,疏于管理也是形成骗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是个别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为骗税打开 “方便之门”。在重多的案例中,我们也看到过部分税务人员被金钱与利益所诱惑,丧失原则,利用职务之便,与骗税分子内外勾结,串通一气,使骗税得逞更加畅通无阻。
记者:当前这两类出口产品,其骗税手段有何特点?
王文清: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能够扰乱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妨碍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而且在经济上使国家和地方遭受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从CPU骗税一批大案要案来看,随着税务机关反骗税能力和技术的不断提高,骗税分子的应对手段也呈现出了新的与特点。
一是团伙作案纵横交错。翻阅查处CPU的数起出口骗税案,骗税分子每每得逞,并非是“孤军”作案。其骗税的套路已呈现出网络化、团伙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特性,一旦发案所涉及的可能将是全国、全省或某个地区的共同案件。
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骗税分子(企业)以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公司)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不易被发现。 CPU骗税案均是由大陆出口到香港的,涉案的企业都是采用信息化管理,资金的调拨通过网络进行等等,并且出口退税载体多样化。即出口骗税由原来主要涉及农产品,纺织品,扩大到电子信息产品。
三是行骗手段不断翻新。税务机关的反骗税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提高,是骗税分子不断更新骗税手段的原因之一。过去利用假报关单、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按“四自三不见”方式操作已不易达到骗税的目的,骗税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1、“假自营真代理”替代 “四自三不见”。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在客商或是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一般是出口企业承担的风险系数大,出现出口骗税的几率极高。“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这种交易与“四自三不见”方式相比较为隐蔽,出口企业承担的风险系数小,资金周转快,利润容易取得。如果在操作中被发现有出口骗税行为,很好找到狡辩的借口,虽然是自营出口但实质上是代理操作,本身也属于上当受骗,并且对出口货物进项税款已足额交付,主要责任在虚开企业,而税务机关又很难找全出口企业参与骗税的种种迹象,难以辨别真伪,其责任定性相对小一些。2、“真票骗税”替代 “假票骗税”。过去凭借假票骗税是骗税分子常用的手段,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的不断完善,假票骗税已被封死,为了继续达到骗税目的,利用真票虚开骗税,表面上看似真实合法,而实质上却是虚假的货物,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为顶额开具;3、假借“招商”替代“企业自身”。做出口退税的表面文章也是骗税分子常用的一招,他们利用地方政府加快招商引资,扩大对外贸易的机会,打着假投资的幌子,巧立名目,依靠政府扶持之实,撑起骗税的保护伞,为实施骗税的“硬性” 条件创造方便。
四是作案方式更加隐蔽。1、骗税方式“符合常规”。从CPU和服装骗税案的方式上看,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很难从出口、核销、退税等环节上发现骗税的疑点,为做好隐蔽,骗税分子也绞尽脑汁。如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主要流程如下:首先是以实就虚。骗税分子用实际在国内销售CPU的数量先虚假报关出口,该笔产品*8是从进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的;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同数量同型号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同数量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数量,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护,用以申报虚假的出口退税。其次以假乱真。主要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骗税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骗税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借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此环节为“以实就虚”的下一个环节。再其次是以钱换钱。骗税分子为虚构出口结汇的假象,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操作。一般是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假的国外客商),再以假的国外客商的名义将“货款”通过外汇账户汇入国内的外汇账户,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真结汇,此环节为第三步。最后是虚假申报。骗税分子(企业)在取得以上三个环节的单证后,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达到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目的。2、账务处理“无可挑剔”。一般的骗税企业外观上账簿设置比较完整,运作较为“规范”,货物出入库凭证及收付款凭证都相对齐全,会计报表没有明显的财务指标异常,且没有长期挂账往来,看不出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具有较真的迷惑性。3、业务往来“单线联系”。在整个出口货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由中间人幕后操作,相互协商达成成交,单个企业检查往往形式上天衣无缝,具有较深的隐蔽性。
五是预谋骗税警觉性高。目前骗税分子作案都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表现在犯罪分子的高智商,CPU骗税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学历均在本科以上,并且骗税经验丰富,对税务机关的一举一动,了如直掌,一有察觉,“撒网”收紧,互通信息,闻风而逃,整个作案团伙很快就各自散开,化整为零。
六是选点行骗居无定所。目前,从多个案件表明,出口骗税已经形成了贯穿南北、案情关联的趋势,东南沿海开放口岸或经济发达地区已不再是固有的易发生骗税的敏感地带,在不发达地区也出现了骗税,像CPU和服装骗税案发生在全国各地就是一例说明,骗税分子只要有利可图,行骗之手无孔不入、无处不伸。
记者:税务机关在检查这两个行业出口骗税方面有哪些经验?
王文清: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税务机关在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查处了一些骗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但少数骗税分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铤而走险从事骗税活动,并且手段不断翻新,给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各地在检查CPU与服装类产品时应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并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对2007年以来出口的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名的电子产品重点检查,可以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
二是企业报关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在运输方面,重点核实是否存在相应的货物运输过程,是否各类运输单据齐全,是否运达地与合同中的相符,是否有运输公司出具的运输票据等,以此判定运送货物的真实性。
三是出口企业经营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在资金流向方面,重点核实是否发生了与发票相对应的交易,是否与开票方有对应的资金流,并与相应交易、票证进行比对。在生产经营方面,重点核实生产经营规模是否与实际出口量相匹配,是否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与能力,是否有一定的生产设备等。在单证备案方面,重点核实是否资料备案齐全,是否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相符等。
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有没有“购销合同”的详细过程及主要条款内容,核实货物入库单据,查明是否实际入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等等。
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重点核实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在异地结汇,本地收汇核销等。
六是重点核实的CPU产品。对CPU要严格查处以下列名的海关商品码产品,主要包括:8471300000、8471491000、8471492000、8471504000、8471604000、8471609000、8471701000、8471709000、8471800000、8473301000、8542310010、8542310090、8542320000、8542330000、8542390000、8542900000、8471419000、8471607100、8471607200、8471709000、8471900090、8473309000、8504409990、8517623500、8517623900、8517629900、8518220000、8523511000、8525801390、8531109000、8542310000、8544421900、8708299000等33种。对上述海关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产品应当作为重点审核的对象,逐项核实,逐笔协查。
七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产品(如白银)。重点核实出口额、换汇成本、退(免)税额、异地报关等变化情况。
记者: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有何处罚规定?这两个行业如何应对?
王文清:(一)刑法规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了补充完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对出口企业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按以下五类情况进行处罚。
1、出口骗税处罚分类
一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是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停止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要求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所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总之,今年全国性的税务稽查与税收专项检查项目,重点突出、标准明确、内容具体。税务机关企业已经做好了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所以,奉劝这些企业应该谨慎处理涉税事项,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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