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4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新办法共36条,将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六大变化:一是变“举报”为“检举”,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名称改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二是对实名检举进行了明确。三是对检举奖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四是增加了检举事项分类处理的内容。五是增加了对重复检举同一事项的受理规定。六是明确了检举结果告知的对象和内容。是对实名检举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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