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等6个方面规范该市房地产市场。
《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意见》内容,天津市今年还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核查2008年以前开工、2008年以后完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