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补充说明。
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税。
此次下发的9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现为2000)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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