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共调整了两项内容,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二是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适用10%税率的产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适用20%税率的产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适用30%税率的产品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适用50%税率的产品包括烟、酒、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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