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国务院此次共对12项税收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在这12项税收行政法规中,国务院对2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了修改。分别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国务院还将2项税收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还有8项税收行政法规由于包含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而被修改。
自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文件为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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