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明确,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地方教育附加由上海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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