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通知指出,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此外,该文件还对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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