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南方电网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均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省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
据了解,广东此次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二是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省级固定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和省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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