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就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将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9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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