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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