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从2009年开始,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需要准备企业同期资料和关联交易报表,并要在规定时限内交到主管税务局。在准备同期资料过程中,对于该文件的有些规定还不是特别清晰明确,主管税务局也不能给出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本文就近两年的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如下:
关联关系定义不够严谨
在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第六项中规定,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则此种情况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比如汽车行业,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经销商购买汽车完全受汽车生产企业影响,也就是如,果汽车生产企业有任何差池或变故,直接影响经销商没有商品可销售。从另一方面,有的汽车生产商对其零部件供应商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某一部件,可能完全仅有一家供应商符合其标准为其供应零部件,这样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是否也被理解为其主要购销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由此来看,文件中所述的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如果这里面的关联关系包括经销商和生产商,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这种关系,则对于汽车生产商来说,准备同期资料的工作量是非常庞大的,甚至不可想象的。对于以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相关文件给出后续解释,而地方主管税务局也不能确定汽车企业是否应该把所有的经销商和供应商都列为关联方在报告中批露。
固定资产表中没有填报说明
关联关系表六中,纵向按固定资产类别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横向按出让和受让方,分别按关联交易额和非关联交易额列示。因为固定资产比较特殊,比如房屋、建筑物,从财务账面上看,可能是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规定条件才可以转到“固定资产”科目,实际工作中,从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可能会跨年。这样在表六里,填报数据是应该按照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来填,还是应该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来填报?对此问题,目前也没有定论。如果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数据填列,可能在当年列示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额中,包括以前年度交易暂挂在在建工程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数额;如果按照实际交易时间来填写,那么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可能还在建工程核算。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9年填写这个报表,相对就会容易分清,但接下来的年度就很难进行区分了。因为从科目上就很难去区分哪些是当年增加的,哪些是上年从在建工程科目转过来的,极容易混淆。
对外支付表填列原则口径不一
关联关系报表(九)对外支付表,在填表说明*9条“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里,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这条说明前半句强调实际支付,后面又说明要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要年度成本费用里的金额。到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填这个表,着实让人费解。
财产转让支出的范围规定不明确
关联关系报表(九)对外支付表第5行“财产转让支出”,是否要含购销的数据?是否要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数据?还是应该仅含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数据?填表说明里对此行的解释是:“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财产对于企业而言,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企业而言,财产的数据可能在表三(购销表)、表五(无形资产表)和表六(固定资产表)都有所表示。另外,比如企业取得的设备备件、低值消耗品等是否也应该包括在此?目前来看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很容易看出的是,除了无形资产可能会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对于其他有形资产,都是在贸易项下进行的,也就是应该涉及关税、增值税等,不会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购销和劳务区分不明
同类问题也存在于关联关系表三(购销表)和表四(劳务表)中,由于没有详细、明确的填报说明,对于业务种类繁多的企业来说,并不能轻松的将各种业务按照关联报表的名头轻松地填报进去。比如现在普遍存在的房屋租赁问题,如果A企业租赁B企业的厂房(A、B两企业为关联企业),该租赁厂房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统一由B企业缴纳再向A企业收取,并且B企业以发生的水电费为基数,额外收取A企业一定的管理费用。那么,此处提到的管理费用,是填在表三(购销表)还是表四(劳务表),哪个更为合适?另外,关联企业间的代垫款项业务,无论是境内的关联方还是跨境的关联方,既然是其中的一种关联业务,就应该如实的反映在给税务局报告里,但是填在哪个表里比较合适,仍是问题。
以上各项问题,目前还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明文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说法各一,目前国内各大咨询机构也只是根据行业经验及与税务局的沟通来理解和揣摩,企业最终只能是按照自己理解方式填报,留好工作底稿备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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