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8日正式对外公布,就近两年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相关纳税人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
同期资料准备的时间
一、一般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有些企业没有留意到同期资料准备的时限,以为在次年度内准备完毕就行,结果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的时候,没办法按时提供。
二、特殊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
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2、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理解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上述关联购销金额为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之和。有些企业以为关联购销售金额为关联销售金额,没有把关联采购金额计算进去。
2、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通资金等关联交易金额。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理解: 外资股份低于50%,只要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又不符合其它免除条款的企业,都应准备同期资料。
4、内资企业,如果存在与境外的关联交易,也应准备同期资料。
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亏损的理解
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是指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分险的企业;与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对应的是全功能企业,如果一个企业承担所有的订单、采购、生产、销售和研发功能,就是一个全功能企业,不是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中的亏损,是指企业的财务报告数据,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与财务报告中的盈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提供同期资料的目的
提供同期资料核心目的是:企业对自己关联交易的评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结构
企业所属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交易、关联方信息(包括管理层及亲属的详尽披露)、各关联方的所得税税率及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1)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主营业务构成、行业地位及竞争环境分析。
(2)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
(3)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3、关联交易情况
(1)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方式、业务流程及与第三方交易流程的异同。
(2)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对定价的影响。
(3)相关合同副本及履行情况说明。
(4)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5)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利润表拆分及理由。
4、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使用
(1)方法的选用及理由,选择利润法时,对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5、可比分析
(1)可比性考虑的因素。
(2)可比企业的功能、风险及使用资产分析。
(3)可比交易的说明。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
国税发[2009]2号第106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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